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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讲(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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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宣讲(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宣讲(全文完整)

 

 民法典 宣讲

 一 、 什 么 是 民 法 典 ? 为 什 么 要 学 民 法 典 ?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那么我们以前就没有民法典了吗?也不是,以前是由诸多单行法律组成: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 也就是说现在我们的民事行为是由刚才我列举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规范,但明年 1 月 1 日起这些法律将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代替,咱们简称《民法典》。

 1.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2.民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 民法典不仅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真正照顾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从物权、继承,到合同、侵权责任……可谓包罗社会万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基于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习民法典。看看它到底讲了什么? 二 、 民 法 典 都 讲 了 什 么 ?

 这部分,我主要是带大家梳理一下民法典的框架结构,介绍一下每部分大致讲的什么内容,这里我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讲,可能会不那么精确,但目的是让大家能够理解。并且知道遇到什么问题能够去哪里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第 一 编 “ 总 则 ”

 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共 10 章、204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2.关于 民事主体。什么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三类:一是自然人 二是法人,公司,三是非法人组织,红十字会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3.关于 民事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5.关于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3 年,法律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 ( 二 ) ) 物 权 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共 5 个分编、20 章、258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关于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4.关于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 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 ( 三 ) ) 合 同 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第三编共 3 个分编、29 章、526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15 种典型合同的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 ( 四 ) ) 人 格 权 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共 6 章、51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3.关于 姓名权和名称权。

  4.关于 肖像权。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

  6.关于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 五 ) ) 婚 姻 家 庭 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共 5 章、79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关于结婚。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4.关于离婚。增加 离婚冷静期制度。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

  ( ( 六 ) ) 继 承 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编共 4 章、45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

  2.关于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4.关于遗产的处理。

  ( ( 七 ) ) 侵 权 责 任 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共 10 章、95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

  2.关于损害赔偿。侵 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 ( 八 ) ) 附 则

 草案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

 三 、 典 型 的 民 法 案 例

 1 1. . 民 间 借 贷 利 率 的 问 题

 20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上限 24%,变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 年 8 月 20 日的 LPR 为例,利率为 15.4%。以 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条和欠条 借条的钱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条的钱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 3 年。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圆整,于*年*月*日前还清,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付给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2 2. . 游 戏 主 播 打 赏 的 问 题

 10 岁儿童 在 某网络平台播 打赏主播 10 万元 , 其家人得知后起诉法院要求全额返还 ,回 追回 6万 万 18 岁成年人, 8-18 限制行为能力的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3. . 离 婚 冷 静 期 的 问 题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院实例:夫妻二人,如果一方坚持离婚,起诉到法院,一般法院不会直接判决离婚,会进行调解等,坚持离婚的一方要等 6 个月以后才能起诉。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定金罚则的问题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两者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需要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给收受

 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要求赔偿)。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3、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 20%。

 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5.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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