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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巡察纪检监督存在的问题3篇(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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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纪检监督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环保局纪检组在县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两学一做”、“以案促改”等专题活动为契机,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主题年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巡察纪检监督存在的问题3篇,供大家参考。

巡察纪检监督存在的问题3篇

巡察纪检监督存在的问题篇1

近年来,环保局纪检组在县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两学一做”、“以案促改”等专题活动为契机,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主题年活动为抓手,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效。

一、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1、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环保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

2、局党组班子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在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不搞权钱交易,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能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2014年以来未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案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案件。

3、班子能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分工不分家,起到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作用。

4、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制度,在重要经费支出时,班子集中研究、集体决定,防止多头审批、权利失控;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控制各种费用的支出,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有力地杜绝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的现象发生。

5、按照县委要求,制定并印发了环保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以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原则,以我县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目标,结合我局反腐倡廉活动的开展,对16重点岗位和重要部门进行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28个风险点逐个分析研究,建立风险防控措施36条,初步构建起了环保工作防控体系。

6、坚持把提升干部执行能力作为作风建设的突破口,以转变干部作风、增强工作效能为重要任务,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突出教育重点,深入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专项治理”、“四个专项治理”以及“以案促改”等专题活动,促使干部职工廉洁勤政、服务人民,增强了全体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存在的问题

1、纪检组的监督责任还没有落实到位。还存在着好人主义思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怕但责任。作风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仅限于平时查查岗,对查出来的问题通报通报,监督的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紧时松,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

2、监督的制度还不完善。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也发挥了一些效果,但实际监督起来困难,执行效果全靠个人自觉与修养。有些作风规定广大党员干部也拥护,但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午间禁酒的规定,监察中队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企业主“喝了这杯酒给你缴钱”,导致午间饮酒时有发生。

3、“不想”的自律环境还没有形成。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少数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这些都为根治“四风”问题带来负面影响。

4、执纪审查工作存在缺陷。执纪审查是纪检监察系统落实“三转”要求的重要工作之一,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开展工作、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环保局纪检组在这方面存在不小的缺陷。一是案件线索来源少,目前紧办理过2起案件线索,且反映人的主要诉求是环境治理的问题,顺带反应了一些干部作风问题。二是案件办理水平差,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和各项要求把握不到位。

5、纪检监察队伍弱、业务素质不高。目前环保局纪检组仅有纪检组长和一名纪检专干2人,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较差,对党章党纪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的培训,一些重要问题细节问题,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导致工作开展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巡察纪检监督存在的问题篇2

  201x年以来,区妇联党组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及区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配合上级巡察组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但从未巡先改等情况看,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行两个责任,严格执行纪律问责。

  一是政治站不高,缺乏学习研究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不到位,满足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培训和规定学时学习,对新的理论知识学习停留在书面上,传递相关文件精神时方法单一、无聊,一些理论文章和政策文件只是泛而读,对系列重要精神缺乏更深层次的交流和思想交流

  二是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为应对上级配置的学习任务,简化会议,混合党组会议和行政会议,党组和班级会议一事一议制度不明确,党组会议执行规则和尺度把握不严格。召开党组会议有时会安排议题较多,党组成员发表意见不足,会议规则不规范,会议质量不高。

  三是廉政谈话不频繁,不深入。领导班子一岗双责任意识不强,廉政约会、谈话注意等监督执行四种形态常态化,无法全权复盖工作,有时代替谈话注意工作谈话,人情面子阻碍分管部门和部下存在的迟到早退、休假申请程序不完善规范、会议学习小差等纪律松懈问题

  二、干燥。

在“四个着力”、六大纪律方面

一政治纪律方面

一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不全面。在开展妇女干部提素及家庭教育、亲子教育工作时,只注重课程内容及活动效果,没有形成完善的课程和师资审核制度,科学理论知识学习不深不透。另外,妇联网站建设出现个别板块“僵尸化”现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传导力不够扎实。二是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淡薄,存在自由主义。对各项主题党日活动不重视,活动参与率与激情不高,甚至出现活动出发当天才临时各种理由缺席不参加,导致影响整体计划开展情况。

二组织纪律方面

一是大局意识不强。没能精准地领会和把握上级要求,对乡村振兴战略内容学得不深不透,在开展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和“群团大联动共筑同心圆”活动时习惯在固有的组织体系内开展工作,以自我为中心进行“自转”,没有联合其他群团组织共同参与,实现联动“公转”,活动效果存在温差和落差,活动参与度不高、积极性不强,效果欠佳。二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基本程序不够严格。班子决策时个别议题因为工作原因临时才决定,讨论研究前没有广泛充分征求民意就进行决策,酝酿讨论的时间较短。

三廉洁纪律方面

一是廉政风险教育针对性不强。在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偏重于一些大案要案的反面典型警示,选树和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的作用欠佳。二是廉政风险建设的监督机制开展不够顺畅。由于点多面广,平常情况特别是基层组织存在的廉政风险点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影响了整体监督效果。部室之间相互合作、整体配合的监督协调意识还不强,尚待进一步实现监督人员、监督手段和监督结果等监督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三是廉政风险排查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存有抵触倾向。个别党员干部职工对廉政风险存在认识上误区,认为查找风险就是公开腐败点,担心大范围查找和公开风险点会给本单位、本部室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影响自身的政治前途及招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等,因此,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等待观望的想法。

四群众纪律方面

一是群众性不够突出,一线基层联系工作欠紧密。对许多新上任的基层村居妇联主席只有单纯的工作交流,对其个人背景了解不深不透,偶然会影响基层工作的针对性。二是层妇女群众家庭教育活动相对较少,只按上级妇联要求广泛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具有自身妇联特色的、面向基层群众的家庭教育项目不多,家庭全员参与率不高。

五工作纪律方面

一是工作缺乏攻坚克难闯劲。在开展妇女创新创业、家庭教育、关爱帮扶等妇女儿童工作时系统性、持续性不强,缺乏品牌吸引力。在打造品牌和服务遇到瓶颈时,总以强调人手不够、经费不足等客观原因为主,没有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业务素质能力水平上着手克服困难,干事创业责任感、使命紧迫感有待增强。二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够活跃。下属两单位目前面临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有“断层”现象,班子成员年龄偏大,空编人员又未能及时补充,致使干事激情减退,缺少自主创新的活力精神,导致下属单位工作方式相对守旧难以变通并跟不上时代步伐,甚至在沟通连接中出现个别效率低现象。

六生活纪律方面

一是对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把握不到位。领导班子对党员干部职工的谈心谈话少,生活和工作关心不够,导致2017年12月曾出现办公室工作人员xxx同志因私事休假没及时交接工作的疏忽,造成区妇联缺席区委全面依法治区领导小组重要会议的不良现象。二是“八小时”以外警示教育工作监管不到位。xx地方习俗多,个别党员干部或其亲属仍有盲目参与买房装修“看风水”、节日期间祭拜、到寺庙烧香拜佛等传统活动的现象,没有真正厘清其中是否夹杂封建迷信行为,单位对这些问题也不够重视,缺乏正确教育引导。

三、今后整改措施

结合此次巡察工作要求,对照问题清单,区妇联党组将进一步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抓好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巡察的积极导向作用。

一坚决履职尽责,强化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做到思想上要重视,责任上要明确,力度上要统一,将纪检监察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严格按照新时期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持续抓好“两学一做”、“三会一课”常态化制度化建设,深入推进理论中心组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二抓实廉政教育,严守六大纪律。筑牢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教育防线,针对未巡先改提出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充分结合正面典型和反面教材引导作用,开展各类针对性较强的专题教育活动,提高各部室整体协调作用,加大对党员干部职工传导廉政风险排查的主动性及必要性,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三完善惩防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此次未巡先改及巡察整改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领域,开展分析研究,及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谈话提醒、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监督力度,用好列席会议、专项检查等方式,坚决做到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研究、早处理,把深化问责作为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核心关键。

四支持巡察督导,坚持未巡先改。加强协调和推进上级巡察组的监督检查,聚焦和落实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完善,充分利用各项常规、专项、机动和“回头看”等监督方式,持续认真开展未巡先改、查后整改、自查自纠一系列整治工作,坚决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巡察纪检监督存在的问题篇3

  最近两年来,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经历了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两项重大的改革,作为纪委监委派驻人民法院的机构,如何有效理顺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职责、提高履职能力,开展有效监督,真正发挥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笔者以派驻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为视角浅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当前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还未理顺 

  监察体制改革后,许多县级党委均撤销了所辖党政机关、县级部门的纪检监察内设机构,通过纪委划转和部门划转的方式设置了派驻各党政机关、县级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纪检监察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年度考核等都在其所任职法院,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两个责任”难厘清、难落实。凡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的,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一概交由纪检组领衔承办,仍有“包打天下”之嫌。由于机构设置不顺,纪检组“派驻”身份仅以公章形式体现,实际上“屁股”还坐在法院,难以落实“三转”,更难以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二)司改后纪检监察岗位人员配置薄弱 

  司法体制改革后,法院人员实行三类分类管理:员额法官制(入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一样,差距也很大。目前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空间相对较小,法院内部有法律资质的很少有人愿意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只能配置在审判一线,纪检监察属非审判业务部门,客观上无法留住入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据此推论,纪检监察岗位不配置法官,意味着监察部门法律业务能力将“打折扣”,成为审判工作的“局外人”、法律业务的“门外汉”,甚至对违法审判行为也有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素质而“视而不见”,自然欠缺监督能力和评判权威。如同医生看病是一个道理,既然没有行医资格就无法把脉诊断,更无从谈处方权。《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显然对法院监察人员法律从业素质有很高要求。法院监察对象的法律专业素质很高,作为监督者不说“技高一筹”也应当不低于监察对象水平,否则监督就会虚设,甚至让人不屑,更不会形成威慑。 

  (三)涉讼信访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沟通不够 

  就法院内部涉法涉诉信访来说,多数是穷尽法律途径的案件,当事人既信访也举报投诉,所反映问题和诉求大致相同。涉法涉诉信访实质是对审判结果不服,属“法”的范畴;举报投诉则是当事人对办案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反映,属“纪”的范畴。法院内部多数没有设立涉法涉诉信访部门,只设立了相应的涉法涉诉信访、举报投诉窗口,分属立案、监察部门管理。由于“轨道”不同,往往同一件事情两头受理,造成答复口径不统一、处置标准不一致。 

  (四)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难以记录、查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两个规定”)执行以来,外部、内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明显减少。目前,据统计通报,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对干预司法活动情况的记录仍然为“零”。一方面,说明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两个规定”自觉性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干预司法活动的方式更加隐蔽隐秘,办案人员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将干预情况如实记录。 

  (五)对审判权力运行缺乏有深度的同步监督 

  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都依照法律程序实施,途径法定、“轨道相对封闭”,法院监察部门从纪律监督角度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欠佳。除了廉政风险防控、审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常规监督方式外,缺乏对审判权力运行有深度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监督触角深入不够,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抓早抓小机会,造成小事拖成大事、违纪变成违法。监察部门仅靠举报线索很难发现问题,不改变监督方式,也就无法改变被动事后追责现状。 

  (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 

  现行的监察室干部考核制度与一般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开展,一般也是经过民主测评和投票,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评议时满意票就会很低,经常位居整个内设机构的末位,甚至不如很多一般部门领导的满意票,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尽合理,导致影响工作积极性。 

  二、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体制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均涉及法院纪检机构设置问题。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精神,法院纪检机构设置及其编制应当统一到纪委,实行单独派驻;中编办、最高院关于《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的要求,进一步表明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无论怎么改革,法院纪检组受纪委直接领导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执行“两个为主”和“两个全覆盖”的规定不会改变。法院党组与纪检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反之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对于派驻纪检组成员,其编制、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和后勤保障应由纪委统一管理。法院监察室干部应当实行上派原则,尤其是基层法院纪检干部的人财物要统一归属于上级法院或县纪委。同时,要积极主动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反映案件查处情况,根据相关指示开展工作。遇到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纪检监察岗位人员配置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员额制、法官待遇高于普通公务员是司改的核心。当前人才流动趋势是,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必然要竞争入额法官,成为入额法官就不可能还“窝”在监察岗位。这样的话,监察部门整体法律业务素质势必下降。换句话说,添了审判一线的“柴”,却拆了监察的“火”。监察部门表面上机构编制一样没少,但是配齐不等于配强,在岗不等于就会监督,倘若人才不济,监督就成为虚设,成为“稻草人”。行政机关权力主要集中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重点在领导班子,而审判机关权力分散在各审判庭室、贯穿于整个审判权力运行全过程,既要监督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也要监督好审判权力运行,这样才能做到多视角、全方位监督,因此法院监察部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法院从事监察工作知识结构应当是复合型的,既要懂监察业务,也要懂审判业务。据此,监察岗位应当保留1-2名法官,并建立合理轮岗制度,这样有利于监察队伍稳定,有利于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有利于法官多岗位锻炼,形成监察部门敢监督、能监督、真监督、愿监督的格局。 

  (三)整合违纪违法投诉举报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力量 

  强化纪检监察举报投诉与立案信访工作协作、信息沟通,按照“分类处置、各负其责、口径统一、尺度一致”的原则实行包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相同案件立案信访、纪检监察举报投诉两头受理的被动局面。建立纪检监察同审判监督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审判监督部门在再审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强化审判监督结果运用。建立与政府审计、住建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求,以法院各项专项资金和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由纪检监察牵头实施同步审计、跟踪检查,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问题发现和整改在初始阶段。 

  (四)细化“两个规定”具体工作措施 

  “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强力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震慑作用很大,是阻断外部、内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防火墙”,也是办案人员自我保护的“安全网”。“两个规定”作为重要法规制度,建议实行制度上墙,主要内容:一是随案入档。以表格形式,从立案至结案对干预司法情况如实记录,全流程签字盖章,实行“零报告”,存入内卷。二是说明(声明)。案件审判、执行等环节逐一说明(声明)是否受到外部、内部干预,记入合议庭、审委会记录。三是严格审核。上述填报不全面的法律文书,不予签发。四是按季汇总。每季度末,审判、执行部门向审管、监察部门上报情况;审管、监察部门汇总上报上级法院、同级党委政法委。五是责任追究。对违反“两个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实行责任倒查。总之,要紧扣“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永久存储”要求,既倒逼办案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也使责任追究有据可循。 

  (五)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同步监督、实时监督 

  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内部举报和反映问题激励奖励、知情不报惩处的制度。外界通常说一句话“法院一般不会出事,要出就出大事”,这说明广大干警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同时意味着法院对问题线索获悉太晚、事后追责的无奈。法院内部有聘任的廉政监察员,按理说应当对一些问题能够及早发现,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激励机制,作用甚微。审判权力运行“异常”、违犯审判纪律,只有同事最清楚,如同交通违规同乘人员最清楚是一样道理。一方面,监察部门要改变以往坐等问题线索上门的惯式,主动作为,瞪大眼睛,提高“嗅觉”灵敏度,善于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内部廉政监察员工作,让监督触角深入法院各领域、真正管用,特别是应当建立举报和反映问题激励奖励、知情不报惩处的相关制度,使问题早发现、早预警,处理在萌芽阶段。 

  (六)探索改进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方式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应该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纪委按照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工作情况综合考核,抛弃民主测评方式,其评先评优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决定,不再由所在基层法院的干警推荐。这样才能让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放开手脚大胆地履行监督责任。不再顾及情感和面子,也才能树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让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所在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队伍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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